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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,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且1分不能少,法院判了

    信息发布者:ling853201
    2018-12-19 20:46:13   转载

    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,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。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,且一分不能少。最后经法院调解,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。

    此事引发热议。


    下雨天小偷偷电瓶触电身亡

   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,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且1分不能少,法院判了

    网络配图

    据悉,刘先生所属的单元楼,没有公用的充电的设备和地方,整栋楼的居民都是将电瓶车停放在单元门口,然后拉一根电线充电。当天晚上下了大雨,刘先生拉好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后,便上楼回家了。偷电动车的小偷可能下雨天大家都躲在家里不怎么外出,容易下手点,便来到了刘先生所在的单元楼开始偷车了。可没想到,刚碰到车就触电了,因为边上没有人及时断电救小偷,所以小偷最终触电身亡了。

    刘先生说,他住的是老旧小区,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,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,之所以发生触电,是因为下大雨,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。


    经法院调解,小偷家属获赔5万元

    虽说小偷是在偷电动车的时候被电死了,但是小偷的家属还在,家属找到刘先生,索赔20万。刘先生表示,这样的要求自己实在不能接受,况且小偷偷东西有错在先,为什么自己反而要赔钱?双方不肯让步,最后闹到了法院。

    法院称,根据法律规定,小偷在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偷窃,其罪名就是盗窃罪。小偷因为盗窃死亡,根据“死人从无”的原则,对死者和其家属不判处任何罪名。刘先生因为私自拉电线在单元门口充电,导致小偷盯上后,在偷车的过程中,意外触电身亡,因此刘先生也有部分责任。

    随后,刘先生表示自己没这么多钱,况且,自己也不是全罪。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,刘先生赔偿了死者家属5万元。事情虽然解决了,但是这件事让刘先生很郁闷,自己只是拉个电线给电动车充电,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白白搭上了5万块钱。

   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,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且1分不能少,法院判了

    网络配图


    媒体声音:

    不能因为小偷死亡可怜,就让车主掏钱赔偿

   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,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且1分不能少,法院判了


    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,真的不知道是什么理由,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?即使最后法院协调赔偿5万,我觉得也是没有道理的。我们要追问的是,车主为什么要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?

    从法理上说,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,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,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,包括:过错行为、损害后果、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,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。

    现在,小偷触电死亡,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。但是,第一,车主刘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吗?车主乱停车,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,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,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,怎么可能触电?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?

   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,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。如果小偷不去偷车,就不可能触电,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,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,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。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,我说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——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,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,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。

    笔者坚持认为,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,即使刘先生有过错,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。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,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,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“谁穷谁有理,谁弱谁受助”伦理,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,甚至催生了“死人就有理”和“一死就赔偿”的情况,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“因果关系”。

    小偷触电死亡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,而是小偷偷盗行为引发的意外,所以刘先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。如果因为小偷死亡可怜,就让刘先生掏赔偿,这种赔偿岂不变成了抚慰金或慰问金了?


    网友声音——

    @寂寞胖胖:“谁穷谁有理,谁弱谁受助”伦理,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感情用到极致,甚至催生了“死人就有理”和“一死就赔偿”。

    @火星网友:偷盗死亡,能不能算工伤?能不能申请国家补助?

    @对门老宋:这是怎样的法院?怎样的法官?

    @虚伪的繁荣:法不行公理,视为纵恶。

    @小子不坏:我觉得车主也有问题,电瓶车有漏电隐患,还摆在公共场合,如何认定别人是偷电瓶电死的?可能你摆在那充电挡道,人家过去移一下,结果被电死,那你说自己没责任,不用陪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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